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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合法性的意义完全在于被合理化了的程序的合法性。
[15]参见[美]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23-24页。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既然有权组织政府,自然也有权撤换、更替政府。
首先,按照共同议定的规则设立一个对各氏族都有效的决策权力,归并进来的各氏族对此均享有一定比例的表决权。一切已死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其所蕴含的文化警示是,有一种社会组织规则是优位于其他社会组织规则的。海商文明中的物质生活资料取得方式,最需要突破血缘法则,结成富于契约性的社会组织关系。无论人权入宪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抑或社会各行各业的准入条件(如金融服务业),以及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纠治等,这些会引起社会生活变迁或引起社会资源重配的现象,都是由最高决策者统一配给的,原理上也是可收回的。
在自然状态下,代表神意的最高理性被认为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效力。在社会治理理念上也会寻求长治久安和专项治理或运动式治理之间的平衡,以及法律之内的引法设置处分和法律之外的专制处分的平衡。而且,一种范式往往仅属于同一个科学共同体。
[19]而且在古代,学习法律与学习修辞学是并立的。在此过程中的法律推理工具包括了类比、肯定的遵循先例和否定的遵循先例。而佩雷尔曼的学术研究一开始也是关注逻辑问题,但因为引入了一种新的修辞学范式,而在研究方法上便超越了传统上对逻辑的狭义理解。从修辞学的起源来看,修辞学原本就是运用于诉讼领域的,但现在人们不会把法律修辞学仅局限于诉讼领域。
英美判决书往往也蕴含着逻辑的强大力量。英美法官从前提到结论的运行是通过遵循先例(stare dicisis)(法律逻辑)。
法学研究中修辞范式在复兴之际,也对逻辑范式予以反驳。如庞德认为,机械法学最糟糕之处,便在于将概念当做最终的解答,而非推理的前提。在近一百多年里,逻辑学科有了长足发展:从传统逻辑发展到现代形式逻辑,即数理逻辑。由此,法律会去除所有人的因素,而成为某种科学。
[73]应当肯定,中国逻辑有其特殊的语言和推理,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逻辑,与西方不同的逻辑。中国法学语境下的逻辑与修辞范式跟西方有所不同。[43]参见张钰光:《法律论证构造与程序之研究》,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研究所2001年博士论文,第148、100页。参见[美]约翰•杜威:《逻辑方法与法律》,载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4),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7页。
[29][德]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 法律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另一方面,逻辑—具有为理性思维提供工具的能力——对许多法律人来说是完善法律推理和交往的一个必要工具。
但逻辑与修辞在我国法律中,同样也有一些不同。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确出现了不少极富文学色彩的判词、妙判。
王泽鉴教授认为,法律旨在规范社会生活,建立合理的社会秩序,因此法律的文字必须客观、谨严、精确及合乎事理,应避免夸张、主观或暗示性的词句。不同于诡辩派,亚里士多德将修辞学视为如何发现有说服力的观点和方法的一种研究,而不是如前者认为的那样是实用演说技巧的研究。这一对范式在此语境下有不同于西方的特定的法律文化涵义。[25]当然,这种看法也体现出典型的西方法律文化特色。还有人认为,司法的过程,不可能是一场场纯粹的逻辑推演,法律的适用必须考虑人的情感体验和道理的服人服心。修辞研究范式的引入,提出了如下法学新理念: 其一,对法律(规则)的理解。
因此,自近代以来逻辑成为西方各国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范式。因此,从源头上说,逻辑是关于推理的,也是关于论证的。
[67]顾元:《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21]人们己经证明,希腊和罗马的法学家以及中世纪的经院法不从先定的规则出发使用具有约束性的演绎方法,而是通过辩论的形式施展一切修辞和亚里士多德式辩论术的本领,在对立的观点之间找到一种尽可能广泛的一致,从而达到可能的真理。
有人认为,法律与逻辑之间的关系,既有强烈的吸引又有持久的冲突。[38]修辞学的地盘被大大压缩了。
在长于思辨的德国,法学家在历史上曾经把逻辑范式运用并推向极致。逻辑、语法与修辞曾被作为教育中的三艺( trivium)。相应地,传统上将逻辑学、辩证法与修辞学之间予以僵硬的学科划分的观点也开始淡化。在卡西奥多(Cassiodor)看来,文法学习、修辞学习与法律学习之间的联系是不言而喻的。
亚里士多德则认为修辞术是辩证法的对应物,[14]意在回应柏拉图对修辞学的责难,试图给修辞学以恰当的学科定位,从而建立修辞学和辩证法、逻辑学的联系。佩雷尔曼认为这种形式逻辑的方法在人文学科运用上有其根本的局限。
在这种思维文化中,西方法律也被烙上明显的逻辑印记。只要是有公开论辩过程的地方,就会有修辞的存在。
跟逻辑学方法相反,修辞学方法(还有论题学方法)试图触及活生生的生活,这种法学在老传统(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复苏的情况下,建立了一个‘诘难案(aproretisches)的程序,以使人们能在‘敞开的体系中找到方向。逻辑讲究的是信,修辞体现出美、可爱。
[70]参见刘利民:《在语言中盘旋》,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如何合法、合理地应对快速变化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呢?答案是,法官应运用修辞学的实践智慧去化解各种难题。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主流逻辑学家心中有两个理所当然的等式:逻辑=演绎逻辑。佩雷尔曼新修辞学思想的重心,也是对传统三段论和形式逻辑予以批判。
源于西方科学主义范式之下的司法推理范式具有自身难以打开的死结,必将为诠释范式所取代。总体上可以说,逻辑与修辞是人类司法文明的重要结晶,本文将其提升到范式的高度,分别在中西方不同语境下予以概要研讨。
书中《论辩篇》和《辩谬篇》研究的是论证,而《前分析篇》则以推论为核心。其四,只考虑结果与目的,不考虑过程与手段,把法律的程序通俗化为行政化的程序。
法律的逻辑属性也成为大陆法系成文法与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共同属性。所以修辞术实际上是论辩术的分支,也是伦理学的分支,伦理学应当称为政治学。